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京财会〔2015〕85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我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2015年起参加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15年6月1日起申请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2015年6月1日起,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免试申领条件,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申领方式
符合新版证书颁发范围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京财会[2013]1023号)有关业务办理流程规定到所属区县财政局申领新版证书。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新版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2.首次申领的新版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新版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人员,补发证书的有效期仍以原证书有效期为准。
3.持证人员持有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新版证书换发手续。
4.持证人员持有的已超过有效期的旧版证书,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未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会[2013]1957号)进行恢复会计从业资格有效期。
5.外省市调入的持证人员,调入时持有旧版证书的,办理调入手续后旧版证书仍可继续使用,旧版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新版证书换发手续;调入时持有新版证书的,有效期以新版证书上换证记录填写的有效截止日期为准。
6.旧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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