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477号
市财政局:
贵局《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问题的函》(京财会[2008]2320号)收悉。经市
政府批准,现就市、区县财政局向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函复如下: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每人每科35元,初级电算化考试每人每次
80元。
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市、区县财政局不得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三、请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四、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工本
费等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422号)、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会计电算
化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040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