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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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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大批与区域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劳动者,更好地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现将新修订的《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顺应辖区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是我区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对辖区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所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  按照“工种放开、优先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新四区”发展战略,提高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四大主导产业等急需紧缺工种的补贴力度,为更好地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实现“新四区”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培训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职工,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市城乡及外埠劳动者。其中,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  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对不同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需求程度,区分A、B两类职业,A类职业见“附件1”,A类职业之外的列为B类职业。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  对于同一职业(工种),建立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两个等级的补贴标准,同时对应A类与B类职业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职业类别

职业等级

补助标准

A类

高级

1700

技师及高级技师

2000

B类

高级

1200

技师及高级技师

150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A类职业进行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补贴的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20日,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2014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应于本年度5月31日前提交。

第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朝阳区年度培训计划、各职业(工种)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对各用人单位上报的职工培训计划进行测评,用人单位应在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测评指标范围内申请当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以职业资格证书上“发证日期”为准),在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测评指标范围内申请当年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15日,向区培训管理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附件4);

3、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中任意一项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

7、职工取得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8、申请经费人员花名册(附件5);

9、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报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四章  培训补贴的审批

第十三条  区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并于当月20日前报送职业能力建设科。

第十四条  职业能力建设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在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职业能力建设科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拨付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财政局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章  培训补贴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培训补贴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以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的运行安全。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朝人社发[2010]104号)同时废止。符合原《关于印发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朝人社发[2010]104号)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2014年4月15日前按照原文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A类)

2.职工培训计划表

3.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材料清单

4.朝阳区用人单位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请示

5.朝阳区申请经费人员花名册

6.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

7.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汇总表

区人力社保局、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 汤惠莉

联系电话:67387718

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办公室(105室)

联系人:杜燕敏

联系电话:85817093

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朝人社发[2013]41号联合发文(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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