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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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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

定于2014321日(周五)上午9: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七区10号楼4层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研讨会,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请您参加会议。

(联系人:苏湘生;电话:63917701        

                         一四年三月十九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是指北京市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考试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本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中承担报名组织、材料审核、命(审)题组卷、监考巡视、阅卷评分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操考评员,是指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的实操考试评定资格,且从事本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承担机构,是指负责并具体承担本市各类安全生产报名审核、考试组织等工作的有关机构或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原则】本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必须遵循依法治考、从严考试的原则,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认定与处理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安全生产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六条【处理种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二)责令离开考场,取消单科成绩;

(三)责令离开考场,取消全部成绩;

(四)12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考试;

(五)行政处分;

(六)通报批评;

(七)暂停考试承担机构的考试工作;

(八)取消考试承担机构考试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章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实操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的;

(二)未按规定输入或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携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考试的;

(七)未关闭电子通讯设备或未按规定操作计算机的;

(八)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的;

(九)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责令离开考场,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责令离开考场,取消单科成绩,并由该考试承担机构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

(一)存在第七条行为之一,经三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拒不离开考场的;

(三)夹带或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字条和个人物品的;

(四)传递、接收考题答案,窥看他人答题内容或故意将本人答题内容提供他人抄袭的;

(五)未按考试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散布试卷答案的;

(七)考试中运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进行作弊的;

(八)存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行为的。

第九条【责令离开考场,取消全部成绩】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取消全部成绩,并由该考试承担机构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将其列入考生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考试。

(一)蓄意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由他人替代考试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考生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工作人员或考试承担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通报批评】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系统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严格审查学员或考生报名条件的;

(二)未经考试机构许可,擅自变更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无特殊情况,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未认真履职,在考试期间聊天、串岗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或发现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未经考试管理机构允许,擅自调换考场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处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考试有关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以抄写、拍照等手段,擅自将考题信息携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计算机等相关软硬件设备的;

(六)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七)违反涉及保密的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取消资格】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取消其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2次(含)以上不服从实操考试工作安排的;

(二)3次(含)以上未佩带相关证件从事实操考试的;

(三)擅自提高考生成绩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跨区县从事实操考试工作的;

(五)未按工作程序履行考核职责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件的;

(七)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的;

(八)违反特种作业实操考官工作规范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考试承担机构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考试承担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报名审核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收集应试人员材料的;

(二)材料审核不严谨,档案上报不合规的;

(三)默许监考人员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的;

(四)在考场内未设置考生个人物品存放处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考位的(考位安排过密、课桌码放不合规等);

(六)考生未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的;

(七)考生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当场抽取试卷考题的;

(九)执考人员未佩戴相关证件的。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考试承担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系统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一)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材料审核错误或档案上报不规范的;

(二)擅自提前开卷、考试或推迟考试结束时间的;

(三)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抄袭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串通作弊,经查属实的;

(五)实操考评员未按规定备案并跨区参加考核的;

(六)未按规定上报计划并安排实施考试的。

第十五条【暂停考试】考试承担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当事考场或考试承担机构给予暂停考试处理。

(一)1年内累计出现3次(含)材料审核错误或档案上报不规范的;

(二)擅自提前开卷、考试或推迟考试结束时间的;

(三)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抄袭现象的;

(四)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实操考评员未按规定备案并跨区参加考核的;

(五)考试期间,允许非巡视、监考人员进入考场的;

(六)考试期间,擅自变更、出租、取消或减少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条件的;

(七)不按时缴纳考核费的;

(八)不按要求开具考务费发票的。

第十六条【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承担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一)1年内累计出现5次(含)材料审核错误或档案上报不规范的;

(二)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暂停考试处理的;

(三)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不能承接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考试任务的;

(四)擅自变更考试类别项目的;

(五)考试期间,由于考试承担机构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对考生作出当次或当次全部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补充说明】考生出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当场向违规违纪考生告之记录内容,其处理结果须经考试承担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考生违规违纪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考试承担机构作出当次或当次全部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结果,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调查、复核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补充说明】对本系统内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由市、区县安全监管局调查核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本系统之外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议其工作单位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举报权利】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考点工作人员、实操考评员、考试承担机构,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举报。一经查实,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将按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申诉权利】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201461日起实施。2009620日,市安全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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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4583361   010-52835618    1361137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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