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职鉴发〔2014〕1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鉴定费收支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委﹝2014﹞143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收支管理新制度,是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单位应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设备。尚未设立银行独立账号的应及时办理设立手续。
三、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做为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的鉴定费代办机构,应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建立资金、票据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四、尚未纳入“北京人事考试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统一认证系统”的职业(工种),仍按现缴费渠道,由各鉴定机构将代收考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直接上缴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出具收费票据。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原领取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票据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
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鉴定收费和使用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委〔2014〕1430号,以下简称“第14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鉴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材料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和实操材料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见附录1),按照第14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确保鉴定质量及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由市人力社保局商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理论、实操、评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制度进行收缴管理。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是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主体,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八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可与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签订代办协议,由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对符合资质的考生代收鉴定费,开具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九条 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按规定将收取的鉴定费上缴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统一申领、用章、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支出是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考场租金、监考费、考场服务人员费用、考生资格审查费、上机考试费用、考评人员考评费和质量督导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需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鉴定机构考试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直接拨付到各鉴定机构账户,由各鉴定机构开展具体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统派的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汇入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各鉴定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和本市的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按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的要求,管理、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四章 材料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材料费”是指实践技能操作(以下简称“实操”)考试涉及的材料费,含水电、场租、设备使用等费用。
第十七条 “材料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标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公示。按规定新增职业(工种)涉及收取材料费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实施调查和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予以核准公布。
第十八条 各鉴定机构应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收费标准收费(见附录2),收取的材料费专款用于实操考试发生的相关费用,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对考生自带材料的应予以相应减免。不得提高和扩大材料费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十九条 各鉴定机构收取的材料费应依法纳税,及时到注册地税务等相关部门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鉴定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对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将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提高和扩大材料费收费标准和范围的,市人力社保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止鉴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录:1.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收费标准
附录1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等级 | 理论 | 实操 | 评审 | 英语 | ||
纸笔作答 | 动手实操 | 纸笔作答 | 口头答辩 | |||
五级(初级) | 50 | 50 | 120 |
|
| 50 |
四级(中级) | 50 | 50 | 150 |
|
| 50 |
三级(高级) | 50 | 50 | 190 |
|
| 50 |
二级(技师) | 50 | 50 | 230 | 50 | 240 | 50 |
一级(高级技师) | 50 | 50 | 260 | 50 | 280 | 50 |
注:(1)理论:以试卷或机考为考试形式鉴定考生的技能知识水平。
(2)实操:实操分为纸笔作答和动手实操(按单科目收费)。纸笔作答是以试卷或机考为考试形式鉴定考生的技能知识水平;动手实操是以实际或模拟工作环境的方式鉴定考生的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
(3)评审:评审分为纸笔作答和口头答辩(按单科目收费)。纸笔作答是以论文、试卷或机考为考试形式鉴定考生的综合技能知识水平,口头答辩是以考官、考生面对面问答的形式鉴定考生的综合技能水平。
(4)英语:英语是涉外秘书的鉴定科目,是以试卷为考试形式鉴定考生的英语知识水平。
附录2
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收费标准 | ||||||
序号 | 职业(工种) | 职业资 格五级 | 职业资 格四级 | 职业资 格三级 | 职业资 格二级 | 职业资 格一级 |
1 | 速录师、计算机操作员、保安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收银员、服装模特、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汽车客运服务员、公路收费及监控员、汽车运输调度员、护林员、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动画绘制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计算机软件工、网络课件设计师、助听器验配师、仓库保管工、病案员、仓库保管工、护理员、商品保管员、商品营业员、医药商品储运员、站务员、足部按摩师、足底按摩师、蜜蜂饲养工、扳道员(长)脱硫值班员、车站行车作业员(车站值班员)、电器产品检验工、电源调试工、产品质量检查工、大气环境监测工、电除尘值班员、电气值班员、热力运行工、水环境监测工、物资进货员、物资调运员、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通讯设备检验员、供水调度员 | 60 | 90 | 120 | 150 | 180 |
2 |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 90 | 90 | 90 |
|
|
3 | 造林更新工、机动车检验工、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数字视频(DV)策划制作师、会展策划师、数字视频合成师、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模具设计师、高炉配管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员、汽车货运理货员、商品保管员、育婴员、果树工、花卉工、花卉园艺师、育苗工、林木种苗工、森林防火员、蔬菜工、蔬菜园艺工、野生动物饲养工、自然保护区环境巡护监测工、车站调度员、弹拨乐器制作工、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装接工)、翻罐工、钢琴及键盘乐器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矿山测量工、河道修防工、机械产品检验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管道工)、矿灯管理工、连结员、民族拉弦、皮革划裁工、设备点检员、食用菌生产工、水泵值班员、水工检测工、天车工、铁路通信工(信号工)、无线电装接工、信号工、信号员、闸门运行工、整经工 | 90 | 120 | 150 | 180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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