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一、质量目标
(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能和技术优势,以更高质量的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各项工作开展。贯彻“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积极服务就业大局,服务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加强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督导工作,全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
(二)组织实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凡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一律从国家题(卷)库中抽题组卷,不得擅自编制试题,考前遇有实际操作考核试题不可操作问题,应及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试题管理科,按照符合标准、适应需求、便于实施、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对调整内容及所制试卷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杜绝无资质、超范围或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严格遵循“考培分离原则”,鉴定机构不得参与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须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各相关职业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考评人员不足的,应在1年内派员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举办的考评人员培训班;考评人员的使用,须执行交叉、回避、轮换制度,并做好记录,使用考评人员须在市考评人员库内具有考评人员资质的人员中聘任使用。
(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安全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92号)、《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4号)文件精神,严格考生资格审查、考场管理、人员管理、试卷管理,准确录入考生信息;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专场鉴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2号)文件。
(六)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试卷在编制、合成、传递及保管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七)组织成建制高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须严格执行《关于成建制组织高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实施鉴定时,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派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监督。
(八)认真贯彻《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做好考生资格审查、考场安全、监考员安排及管理工作,在鉴定活动中,主动配合并接受市、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场督考、巡考及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日制度,执行全国和全市统考各项工作规定。
(九)在2013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双百分”考核评估工作基础上,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及整改完善工作。
(十)配合市鉴定管理中心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证书)的管理,按规定渠道申请、保管和发放证书,严格证书核发程序。
(十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现乱收费情况,要没收非法所得费用,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乱纪的鉴定机构吊销鉴定考核许可证。
(十二)设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本机构发生的违规案件,应积极配合市、区(县)鉴定管理中心严肃查处。
三、违规处理
(一)对本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对于包庇、隐瞒和不查处违规问题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联系地址:顺义区天竺花园天韵阁109-3(交通银行)左侧
咨询电话:010-64583361 010-52835618 1361137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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